(一)贯彻落实中、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指导全市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,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(三)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。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供养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落人员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。
(四)拟订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孤弃儿童保障、儿童收养、儿童救助保护工作,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。
(五)拟定全市养老服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,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,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。
(六)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,推进婚俗改革。
(七)贯彻执行中省殡葬管理政策、服务规范,推进殡葬改革。
(八)贯彻执行中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,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。
(九)拟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,指导全市捐赠工作,指导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,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。
(十)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一)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,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;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、制度建设、人才队伍建设。
(十二)负责全市行政区划、地名管理及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